衡水中湖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24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4621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4210

衡水中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98884781X 法定代表人: 李卫真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北沼村                  

根据 检查监测发现 ,本机关于2024814日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现监测报告数据已显示加油机液阻和加油枪不合格,你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49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3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违法行为类型,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等、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分值范围为1%-20%,选取1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5、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核算处罚金额=200000x15%=3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  9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