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210号
衡水中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398884781X 法定代表人: 李卫真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北沼村
根据 检查监测发现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现监测报告数据已显示加油机液阻和加油枪不合格,你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4年 9月 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第43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违法行为类型,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等、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分值范围为1%-20%,选取1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5、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核算处罚金额=200000元x15%=3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9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