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23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3469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4215

金志明(冀T70352车辆):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武邑赵桥镇蒙村                  

根据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对你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的运输车辆污染控制诊断系统未连接,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控制装置,该公司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4年 9月 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1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2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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