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同力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7-01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702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2024207

衡水同力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7UWRC4C 法定代表人: 渠延杰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大葛村西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613日对你单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畜禽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养殖蛋鸡约4900多只,干清粪,于2019年备案,养殖场东北角有大量鸡粪,南北长约50米,东西长约30米,面积约1500平方米,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你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4 6 23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心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根据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第119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违法行为类型:常年存栏量在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猪、2000 羽以上 5000羽以下鸡、50 头以上 100 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分值范围为1%-10%,选取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5、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核算处罚金额=100000x10%=10000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1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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