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207号
衡水同力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7UWRC4C 法定代表人: 渠延杰
住所或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大葛村西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畜禽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养殖蛋鸡约4900多只,干清粪,于2019年备案,养殖场东北角有大量鸡粪,南北长约50米,东西长约30米,面积约1500平方米,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你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 2024年 6月 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现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心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根据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第119中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要素1、违法行为类型:常年存栏量在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猪、2000 羽以上 5000羽以下鸡、50 头以上 100 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分值范围为1%-10%,选取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为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5、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百分值为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为0%。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核算处罚金额=100000元x10%=10000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7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