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508号
当事人:衡水衡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32980053XJ,法定代表人:沈红卫,地址: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内、橡塑路南侧。
我局于 2024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4年6月6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5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5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3辆及以上的(4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0%),计算结果200000*50%=100000),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