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206号
衡水恒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CKT7U6C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北大街598号中基大厦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汝静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对你单位扬尘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现场调阅你单位5月6日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发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数值超标3次,该工地东南角监测点位周边裸露地面苫盖不全及建筑垃圾未苫盖。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2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当事人自愿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
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和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十六条“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本裁量标准制定的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规则综合裁量”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通用裁量表》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一般,百分值1%-5%,取值2.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百分值范围1%-3%,取值为1.5%;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时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取值5%;3.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不涉及排污许可管理,百分值为0%,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百分值为0%,取值0%;5.完成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取值0%;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取值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罚款数额,罚款金额=百分值(2.5%+1.5%+5%+0%+0%+0%+0%=9%)×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000)=9000元,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地址: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