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盛虹伸缩缝安装养护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硫化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发布日期:2024-05-27 作者:滨湖分局 访问量:9278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4801

衡水盛虹伸缩缝安装养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85717273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书乐

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一区20

2024年4月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4 4  16 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硫化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现场检查时,公司硫化工序正在进行生产作业,该工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处于停运状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

2024年4月23日,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801号),你单位在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占比25%;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比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占比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占比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占比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50000×(25%+5%)=15000元。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