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4〕507号
当事人:河北凯徳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992335280,地址:衡水市开发区东风路86号,法定代表人: 王会哲。
本机关于2024年04月12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露,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露,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 年04月22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5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5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 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环境影响程度: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泄漏且未及时收集处理的(30%);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5%);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合计35%,计算结果为200000×35%=70000)。 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