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邦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2 作者:高新分局 访问量:608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4505

当事人:河北富邦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1MA0FP9N757 ,地址:衡水市高新区工业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潘艳飞。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现场有5台模压机内有半成品,正在加热,配套的治理设施双级活性炭风机未开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4〕5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4〕5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2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合计30%,裁量计算:(20万×30%=6万),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