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66号
深州市晟华塑料制品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1182MA0BCFP88A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位桥镇李村 经营者: 付静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2023年11月1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2023年11月17日对深州市晟华塑料制品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3〕66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已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的(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200000×(5%+5%)=2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