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530号
当事人:中道智能装备制造(河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CLF6G2Q,衡水市高新区新区六路北侧、新桥新路西侧2栋1层1室,法定代表人:张国栋。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单位喷漆房内正在浸漆,风机正在运行,管道未连接,废气直排,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环境影响程度: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25%);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5%)。计算结果为50000*30%=15000),因在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