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75号
衡水四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3092981298B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刘南召什村 法定代表人:邹香华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18日对衡水四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75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1、对环境影响程度:“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占比35%;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占比5%”;根据裁量因子计算罚款金额:(35%+5%)×50000元=20000元”的规定。应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