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51号
北京日出天沐家具(深州)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82MA0914JW4F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深州经济开发区衡二路南侧纵三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 孙靳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 2023年 8 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3年9月27日对北京日出天沐家具(深州)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3]51号),你企业未在期限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占比30%;违法频次:一年之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占比5%。根据裁量因子计算:200000×(30%+5%)=7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