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锦衡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10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431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65

衡水锦衡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57822430XA         

地址:  衡水市桃城区赵圈循环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   陈金龙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 2023 9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上事实, 202391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1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3年9月25日对衡水锦衡建材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3〕65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占比25%;违法频次:一年之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占比5%。根据裁量因子计算:200000×(25%+5%)=6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