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35号
河北聚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83202774710
地址:衡水市阜城县王集乡后安村 法定代表人:孙庆河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拒绝进入企业现场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7月13日拒绝进入企业现场接受监督检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3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2023年7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2023年7月21日对河北聚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35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拒绝检查情形:迟滞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