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18号
衡水航硕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07RFC160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路美食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 高彦洲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单位)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2023年8月24日对衡水航硕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18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逾期申报时长:1个月以上;2.行为情形:未备案,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