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航硕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04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257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18

衡水航硕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07RFC160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路美食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 高彦洲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823对你(单位)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以上事实,202382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8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2023824日对衡水航硕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18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逾期申报时长:1个月以上;2.行为情形:未备案,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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