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586号
河北慧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131181MA08ADNQ3L
地址: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武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阎威宇
我局于2021 年11月17日对河北慧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12月 22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状况:功能未达要求;联网状态:数据传输不符合国家规定;运行状态:故障未按时报备/比对偏差小于或等于50%大于20%;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 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