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6-28 作者:开发分局 访问量:408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3522

当事人:衡水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F510HXR,法定代表人:时善田,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胜利西路2766号院内东侧二楼

本机关于202365日对你单位2023年5月份机动车排放检验纸质档案丢失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纸质档案。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为情形(与应记项目和应记年限对比):记录缺失10%以内;记录未保存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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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