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233号
衡水亚东商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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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邓庄村
法定代表人:安五占
根据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1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三排放标准,经尾气检测,该铲车尾气超标。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和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行营业部,账号1003829729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 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