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30号
枣强县晟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1MA07NPMD39
地址: 枣强县枣强镇烧盆屯村 法定代表人: 孟刚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2年 10 月 26 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现已查明,你单位2022年 10 月 26 日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2022年10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 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2022年11月4日对枣强县晟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2]30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污染防治措施: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二、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肆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