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9 号
河北省深州市医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18240469132XM
地址: 河北省深州市永平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
我局于 2022年 3 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恶臭气体处理设施活性炭装置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 2022年3月1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视频、2022年3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为凭。
该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022年3月22日对河北省深州市医院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9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污染防治措施:未正常运行。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