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4 号
景县中奎胶滚加工点 (郁东奎):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1127MA0939G245
地址: 温城乡郁庄 经营者: 郁东奎
我局于 2022年 3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气体的硫化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 2022年3月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3月4日对景县中奎胶滚加工点(郁东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4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个性裁量基准:1、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2、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