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3 号
枣强县恒能热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1329723028M
地址: 枣强县站前南街 法定代表人: 张泉深
我局于 2021年 11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以上事实,有 2021年11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3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情况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2月10日对枣强县恒能热力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3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2022年2月10日对枣强县恒能热力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2]3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2.废气类别:烟尘/燃煤锅炉烟气;3.超标因子:1个;4.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伍万柒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