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537号
郭松行:
我局于 2022年4月4日对苏正办事处东辛庄村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焚烧荒草。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6月 9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53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焚烧面积:一亩以上不足十亩;行为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焚烧时机:晴天昼间),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玖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佰伍拾玖元整(¥659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 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 5003017000067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