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272号
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57525730M
地址:衡水市人民西路发电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敬宇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水协和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闲置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2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裁定认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