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216号
王二保:
公民身份号码: 133025*******1675
住址: 衡水市深州市***************号
2022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2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2〕21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