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514号
衡水市苏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11015713147674
地址:武邑县苏正村西
法定代表人:宫绪敏
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视频监控数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3月 17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5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未实时上传数据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10天以上;未实时传输数据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 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