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219号
扬州科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YY2NX7N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塘头村志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飞
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扬州科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爱琴海国际广场四标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扬尘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2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被处罚次数:首次;2.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施工或管理,少量抛洒;3.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