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228号
衡水安定医院: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PDY95716113110217A5202
地址: 桃城区榕花北大街裕华东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波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1、行为情形:未办理排污登记。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