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0〕270号
崔振虎: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东郎子桥
2020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衡水新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夜查时发现一台改装过的叉车,该叉车为崔振虎擅自改装,经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改装废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0〕27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0〕27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