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540号
衡水市振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1100721617203G
地址:衡水市大麻森乡魏村
法定代表人:高树国
我局于 2021年 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和监测数据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7月7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1〕5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持续时间:不足5天;超标因子:2个;排放去向: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贰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
户 名: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
账 号: 504010010492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