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16号
衡水鑫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3MA0EO721XJ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孙庄镇刘南召什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刘双江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恶臭气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恶臭气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2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3年7月3日对衡水鑫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3]16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该文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污染防治措施:未安装装置/未落实措施;2、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