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联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31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20034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0250

衡水亚联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23350688W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李家店中小产业辅导园  法定代表人:张增志

2020年9月9日,我局委托河北鸿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衡水博通金泽货运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该公司在用的一辆CPC35型,发动机型号为QC490GP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尾气超标。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111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0250)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