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晨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19 作者:桃城分局 访问量:1781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晨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206

衡水晨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MA0E8BKK4L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新华街丁西里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魁

2021年3月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衡水晨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衡水市职工之家(工人文化宫)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已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未发现土石方作业。该项目基坑内东南角正在钢筋绑扎工序,有一处点位焊接,焊接时未开启移动焊烟净化器,焊烟未经收集处理。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323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2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档、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露,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元整(¥24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肆仟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