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3〕502号
当事人:赵庆祥。
根据衡水市秸秆禁烧平台报警信息,本机关于2022年12月4日对你露天焚烧荒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2年12月4日在苏正东小史村露天焚烧荒草。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焚烧面积:不足一亩;行为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焚烧时机:晴天昼间”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肆拾伍元整(¥545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1号),户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