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净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21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1277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63

衡水净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2MA0F7GX968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赵桥镇史戈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     高春江      

我局于 2021 4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20214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4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证据为凭。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行为:(九)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5月13日对衡水净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63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2021年5月13日对衡水净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1]63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2、持续时间:20天以上不足1个月。”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384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拾捌万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