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54 号
深州嘉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779189192D
地址:深州市前么头镇石德铁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孙中信
我局于 2021年 10 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晶石、天青石物料露天堆放,未落实物料扬尘治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 2021年10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视频、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为凭。
该厂上述情况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的规定。
2021年11月11日对深州嘉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4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