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285号
河北美利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00650119G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
法定代表人:李庆豹
2021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美利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8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28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因子计算,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化工类);行为情形: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