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环 罚决〔2023〕806号
衡水滨湖新区德信工程橡塑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06MA09AD312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永谦
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2年 11 月 20 日对你(单位) 未按规定频次对产生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3月4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执法人员对衡水滨湖新区德信工程橡塑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企业无法提供2022年上半年废气监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 等证据证明。
2022年12月27日,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2]806号),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监测状况:监测排口或频次或因子达到80%未达到90%,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无)。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整),裁量金额:¥35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