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环 罚决〔2023〕807号
衡水君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084980834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柏
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时庄村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3年 2 月 18 日对你(单位) 焊接工序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2月18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水君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气泵不反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 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12日,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3〕807号),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裁量金额:¥22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