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君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焊接工序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发布日期:2023-05-05 作者:滨湖分局 访问量:3930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环 决〔2023807

衡水君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084980834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柏

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时庄村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3 2  18 日对你(单位) 焊接工序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3218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水君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气泵不反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 等证据证明

2023412日,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3807号),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裁量金额:¥22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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