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74号
衡水盛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MAOEWR0M84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经济开发区创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辛飞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2年 12 月 9 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2年12月9日存在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12月10日对衡水盛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2]74号),你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12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提出:“事先告知书已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做出行政处罚。”的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二、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