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宝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2-13 作者:执法支队 访问量:5668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73

衡水宝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336331612X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西城工业区创业路11 法定代表人: 韩洪光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2 12  9 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两套布袋除尘设施自1118日至129日均未记录运行情况、用电量、日常检查情况、检修情况、记录人等信息,未按规定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2022年12月10日对衡水宝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2]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告[2022]73号),你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12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提出:“事先、听证告知书已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做出行政处罚。”的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保存期限缺失: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应记项目缺失:四项。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71000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