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280号
衡水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01MA07RNHQ42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东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功
2021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工人操作时有三处点位焊接,焊接时未开启移动焊烟净化器,焊烟未经收集处理。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28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公司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档、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露,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