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71号
河北超春暖气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81055451407G
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长安西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 刘翠丽
根据 现场检查 ,我局于 2022年 12 月 6 日对你单位 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2022年12月8日对河北超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2〕7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2〕71号),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放弃权利申请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2.排放区域: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