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69号
衡水新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MA0DJ6U69U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401室
法定代表人: 余鸿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1日对你(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2 年12 月1日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视频、2022年12月1日现场笔录和2022年12月1日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2年12月1日对衡水新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2]69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2022年12月1日对衡水新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2]69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先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保存期限缺失: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应记项目缺失:一项。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陆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