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7 作者:开发分局 访问量:18169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衡水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513

韩志伟:

 

我局于 2021323日对西张庄村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焚烧荒草。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3 25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焚烧面积:不足一亩;行为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焚烧时机:夜间),裁量认定:情节严重,处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伍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款捌佰肆拾伍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                   

    名: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   

    号: 504010010492000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

                                                 2021年4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