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2〕210号
衡水市桃城区城西生猪定点屠宰场(种会兴):
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8051****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村
2022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衡水市桃城区城西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2〕2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字〔2022〕2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按照《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各项裁量因子计算,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
经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行营业部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10038297292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