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2〕50号
河北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8MA0888456Q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郭胜林
根据现场检查,我局于2022年 11 月 14 日对你(单位)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2年 11 月 14 日存在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2年11月22日对河北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2022]50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2022年11月22日对河北望江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环罚听告[2022]50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先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听证,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一下的罚款;······。”的规定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危废数量:不足1吨。2、危废种类:2种。3、贮存时间:不满3个月。4、贮存场所:已建成未使用/有场所但未分类存放,修正裁量基准:
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拾壹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