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环罚决〔2023〕811号
衡水泰华中学:
营业执照注册号: 52131100308496743D 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鹏程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岗
根据 检查发现 ,2023年4月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本机关认为你学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频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13日,对你学校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3]8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衡滨环罚听告〔2023〕811号)你学校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元整)。
决定对你学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