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滨环 罚决〔2023〕810号
衡水市永固轮业工具车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00866251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吉恩
地址: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吴杜村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 ,本机关于2023年 3 月 27 日对你(单位) 未按规定频次对工业噪声进行监测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3月27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滨湖新区执法人员对衡水市永固轮业工具车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企业无法提供2022年一、二、四季度噪声监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 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14日,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滨环罚告〔2023〕810号),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的规定。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修正裁量基准: 经济承受度(个体),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裁量金额:¥21000元整”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营业部(地址: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账号500301700006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