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1〕53号
衡水首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131101559091484R
地址: 衡水市开发区大麻森乡安夏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 张少雄
我局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正在生产,不正常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 、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年4月25日对衡水首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1]53号),你企业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因逾期未提出,已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污染防治设施(措施):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 2、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整),”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名: 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号: 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6日